要辭職咋還得返“年終獎金”?
  去單位辦理離職手續,“員工離職通知單”上寫著:需交納年終一次性效益獎用工單位:按合同約定,並無不妥;勞動監察部門:出現異議,可到總隊投訴來源:新文化報 - 新文化網
  “離職通知單”上寫著需交納3713元字樣 本報記者 劉洋 攝
    本報訊(記者 劉洋) 3月6日梁先生去單位辦離職,可這離職手續卻沒有他想的那麼好辦,按程序簽字,簽到人事部門就卡住了,“人事部門在‘員工離職通知單’上寫明瞭,需要我交納年終效益獎3713元之後才能給我辦,這也太可笑了。”梁先生說。
  想離職得先返還年終獎金
    梁先生是2012年10月份進入長春一汽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工作的,一個多月前,由於手臂受傷他跟單位請了病假,雖然現在手臂恢復得不錯,但6日他還是向單位遞交了辭職。
    “一方面是因為手受傷了,另一方面也是想歇一歇,重新換一個環境。”梁先生說。
    按照單位規定的辭職流程,梁先生拿著“員工離職通知單”走了幾個部門,簽字一路簽到單位的“總務人事部”,然後就簽不下去了。“因為總務人事部在意見欄里寫著‘需交納年終一次性效益獎3713’,我問了他們這是什麼意思,人家告訴我,就是必須把單位一月份發的年終獎返還給單位,否則他們就不能給我辦理離職手續。”梁先生說。
  其他同事也遇到相同情況
    梁先生介紹,他之前是以勞務派遣的方式進入這家公司工作的,按照當初和派遣公司的協定,離職時必須要有公司開出的“離職單”,否則他就無法辦理“社保”、“公積金”等保險的變更手續。
    “我現在的情況就好像被他們給‘鎖身’了一樣,工資停發,人事關係還在一汽國際物流,除非我把年終獎返還。可我就是想不通,憑什麼讓我還這筆錢?這年終獎是對我2013年工作的獎勵,我是2014年3月份辭職的,不是2013年辭職!”梁先生說。
    喬先生和梁先生是同事,也在這家公司工作,3月份辦理離職時他也遇到了相同的情況。“我辦離職手續時,有好幾個來辦離職的同事是先交了錢之後才給辦的。”喬先生說。
  公司:按合同辦事 並無不妥
    昨日下午,記者聯繫到這家公司的楊總,楊總表示,企業人事部門在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時的確提出了這樣的要求,但並不是針對所有離職員工,而是按照用工合同以及企業規章制度,對部分提出離職的員工提出返還“效益獎”的要求。
    負責該企業績效工作一位李姓工作人員也進行了說明。根據這位工作人員介紹,在“離職通知單”里提到的“年終一次性績效獎”並非是梁先生和喬先生理解的那樣,是2013年全年年終獎金,而是企業根據2013年11月和2013年12月兩個月的經營情況,發放的一筆“一次性獎勵”,這筆錢並不屬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“勞動報酬”範疇。此外,企業在發放這筆錢的時候,還專門下文對這筆錢的性質、發放形式、要求都做了說明。“我們企業按規定辦事,並沒有什麼不妥。”工作人員說。
  監察部門:可到總隊投訴
    對於單位的解釋,喬先生提出了異議:“我是按照正常程序,提前一個月和單位申請的離職。另外,這筆‘一次性效益獎’是2013年發放的,領取這錢的時候我還註意到,發放標準說明中,對考勤這一塊是參照2013年全年的考勤標準,如果真按單位說的,是針對2013年11月和2013年12月這兩個月的‘一次性獎勵’,為什麼參照2013年的全年考勤?這說不通。”
    對此,記者咨詢了吉林省勞動監察總隊,工作人員表示,如果梁先生和喬先生對單位的做法有異議,可以到總隊進行投訴,總隊會根據情況進行調查。“在沒有調查清楚之前,我們沒辦法判斷企業是否違規或違法。但如果企業真的在沒有合理、合法依據的情況下,變相強迫員工返還勞動報酬,並以此要挾勞動者,不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,那就違法了。”工作人員說。  (原標題:要辭職咋還得返“年終獎金”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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